受理法院:通化铁路运输法院
受理时间:2023年10月27日
受理事项:暂予监外执行
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卫基本情况:罪犯李卫,男,1979年1月4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,住吉林省柳河县。我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(2023)吉71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,以李卫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(2023)吉71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李卫以患有肝硬化、胆结石脊髓炎后遗症等病状,特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。
经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医学诊断审查意见,罪犯李卫确系患急性髓脊炎遗留四肢不全瘫、排尿排便功能障碍、日常生活难以自理诊断,符合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》及《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》之生活不能自理医学标准,不宜收监执行。
对罪犯李卫的上诉申请事项,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,现依法进行公示。如有异议者,可自今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。
电话:0435-3191720
特此公示